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9254号
原告:衡水景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泰嘉金地城兴隆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楼**1232/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景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市政公司)与被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景业市政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景业市政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景业市政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