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0548号
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2层12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1-4层、316号1-4层、317号、31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