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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景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945号 原告:衡水景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泰嘉金地城兴隆园K座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2层12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景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公司)诉被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景业公司诉称,2019年7月双方签订***6008地块项目住宅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景业公司承包**公司***6008号地块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双方约定了开工日期,工程价格等相关事项,景业公司负责提供照明材料及安装,工程总造价为373000元,合同签订后景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019年8月景业公司所承包**公司发包的照明工程全部完工,期间**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剩余17.3万元未付,故景业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业公司依据《***6008地块项目住宅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诉争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