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4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钢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2层1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3元,减半收取5036.50元,由上诉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