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49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停。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飞飞,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老城区滨河北路洛阳桥东150米处。
法定代表人:夏钰森。
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23日共计提起五轮网络查控,2020年12月28日共计提起一轮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0个银行账户,冻结少量存款合计0余元,对冻结的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要求继续冻结。
2.2021年1月8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3.2021年2月23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豫C×××**、豫C×××**车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调查,未落实到被执行人下落,无可执行财产,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我院在2020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2021年2月23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2月24日我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88501.6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49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