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3452号
申请人: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停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
原告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900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