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645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嵩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洛龙路**。
被申请人: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花园村村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
被申请人:史红利,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嵩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史红利、高喜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嵩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河南道道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史红利、高喜连银行存款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