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某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大***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