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14873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东鑫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塘塘寮下村西环路东边鸿**1栋111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东鑫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河源市东鑫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2.5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