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2225号之二
原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珠海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谈立新,经理。
原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诉被告珠海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48元,由原告赤水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