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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245号
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
法定代表人:龚红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姗姗,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定进,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北路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沈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堂罡,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义乌市建筑工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369号鼎富广场D座12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赛男,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义乌市建筑工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9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楼伊丽
人民陪审员胡小助
人民陪审员孟向民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