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496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