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4民初3044号
原告:***,男,生于1949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3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男,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镇平县城卫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49209324C。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江波,鹏程公路工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郝拓。
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2703.2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郝拓、***,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郝拓、***的身份信息、、地址无法找到该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