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324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冠县恒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东环路(通亚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DN7HU2Q。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715251984********。
被执行人: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城卫生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49209324C。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6301051974********。
关于申请人冠县恒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4民初7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69.7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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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