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2栋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坤,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弘和通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