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77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苗 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