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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弥勒市兴鑫建材经营部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1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勒市兴鑫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鸿***)。 经营者:***,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弥勒市。 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兴鑫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独任审理告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 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