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4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XX、XXX汽车二辆,因无人竞拍流拍,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并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执141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