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4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XX、XXX汽车二辆,因无人竞拍流拍,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并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执141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