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川152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汽车,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前述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汽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