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川152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汽车,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前述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汽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