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财保9号 申请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ATJ1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1号1层附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宜***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D8TP35,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龙头山路199号临港新天地2幢5层529-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877787.98元。**(男,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81××××××××)、***(女,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80××××××××)出具担保函自愿以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号)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宜***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877787.98元,期限为三年。扣留期间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宜***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7787.98元,也不得代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给任何第三方; 二、查封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909元,由申请人宜宾市俊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