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25376号
原告:向立新,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32号26层自编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3452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立新诉被告广州金盈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立新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向立新预交),由原告向立新承担。
审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