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1执异3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漯河市舞阳县。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舞阳丰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房产公司)、舞阳丰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于2019年4月26日受让了漯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其已合法取得上述债权人的地位,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建筑公司与新生房产公司、丰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一、新生房产公司、丰乐公司已支付建筑公司欠款764万元,下欠795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另支付100万元利息;二、如双方未按约定支付欠款,逾期按民诉法253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95元,减半收取380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43047.5元,由建筑公司承担21523.75元,由新生房产公司,丰乐公司共同负担21523.75元。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封新生房产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20××39、20××38号房产所有权。
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新生房产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20××87号房产,丰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20××07号房产。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与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2015)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建筑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对以上债权转让行为出具证明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建筑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5)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双方对债权转让行为予以认可。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曹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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