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45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兰勤,漯河市舞阳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174615339F。
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幸钦,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