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一佰年置业有限公司、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1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一佰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青岛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人民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一佰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佰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佰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佰年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建筑公司承建一佰年公司开发的锦绣家园小区3号楼、5号楼建筑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上述建筑工程出现大量工程缺陷,建筑公司应承担房屋故障缺陷维修义务,但经一佰年公司多次催促,建筑公司不予维修。一审法院以一佰年公司提供的房屋故障缺陷照片缺少日期和出处为由,驳回一佰年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一佰年公司的合法权益。
建筑公司辩称,工程竣工交付后,到一佰年公司起诉前,未向建筑公司主张过质量问题,建筑公司主张工程存在缺陷缺乏事实根据,一佰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佰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建筑公司对其承建的锦绣家园小区3号、5号楼所出现的漏雨、渗水、下水管道不通、外墙漆脱落等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房屋质量问题清单详见附件);2.案件受理费由建筑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佰年公司、建筑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承建一佰年公司发包的锦乡家园小区七建工程,双方对承包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即开始实施工程建设。至一佰年公司起诉,建筑公司所建工程全部交付。一佰年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建筑公司对其承建的锦绣家园小区3号、5号楼出现的漏雨、渗水、下水道不通、外墙漆脱落等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一佰年公司提交自制的工程缺陷维修清单和自拍的现场质量瑕疵照片及催修通知书。证明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经催促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经质证建筑公司认为一佰年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系其单方制作,缺乏事实根据。提供的照片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建筑公司从未收到过一佰年公司的催修通知。一审法院认为,一佰年公司请求建筑公司对其所建工程承担质量缺陷的维修义务,并向一审法院提供自制维修清单和自拍照片证明自己的主张。由于建筑公司否认,一佰年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没有经过建筑公司的确认。提供的照片缺少来源和日期,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建筑公司所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一佰年公司提供的证据缺少证明力,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漯河市一佰年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漯河市一佰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一佰年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舞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作的舞质监(2018)诉字第1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正本一份,《通知书》载明有舞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印章、监督站副站长***的签名,以及投诉反映主要问题。对《通知书》证明锦绣家园小区3号、5号楼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舞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通知书》系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原件,文书原件有舞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名,《通知书》明确记载锦绣家园小区3号、5号楼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与一佰年公司拍摄的照片完全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建筑公司承建的锦绣花园小区3号、5号楼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一佰年公司已经通知建筑公司进行维修,一佰年公司应当承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
综上所述,一佰年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成立,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
二、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漯河市一佰年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由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锦绣家园小区3号、5号楼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XX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