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执复12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龙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2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其与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且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提供林权证用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