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执行人: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天安**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2018)鄂06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2019)鄂06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主执行官***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