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被执行人:襄阳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及(2018)鄂06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7月1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林业科学研究所、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