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某某支行与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02执异89号
申请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行。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被执行人: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行与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襄樊市隆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执字第xxxx号]中,申请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莉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