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5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海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7层D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大厦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海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海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斌审判员董忠智审判员邵晓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