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06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数码港大厦1310A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郭守敬路498号8幢1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郑磊。
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8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3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周3‰,自2018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被告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4日向法院支付第三笔应付款项,即人民币633000元,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冻结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剩余10%货款上海华和得易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将在2020年1月2日执行支付给郑州三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即人民币211000元;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06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