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4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上诉人**、***、内蒙古金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17人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内29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29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9页第八行“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内蒙古金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