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4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上诉人**、***、内蒙古金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17人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内29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29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9页第八行“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内蒙古金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