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阿拉善盟巴丹吉林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内蒙古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拉善盟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5.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道 日 娜
审判员 乌 拉
审判员 哈斯塔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