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12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高,男,蒙古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柁,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蒙古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月,女,藏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阿拉善盟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女,蒙古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高、***、**柁、**、***、***、***、***、***、***、***、***、***、***、***、**月诉被告阿拉善盟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等十七人以被告阿拉善盟金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柁、**、***、***、***、***、***、***、***、***、***、***、***、**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40元,减半收取26720元,免予收取26720元,原告已预交534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