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掖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702民初6376号 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4-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95548744G。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临泽健康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9XPA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富民小区物业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3946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体公司)与被告张掖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房地产公司)、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建筑装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水文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水文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要求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利息)107437元,并自2020年8月起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滞纳金(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107437元;3.要求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签订《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1000000元,借期两年。上述借款由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两年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2016-2017年原告山水文体公司欠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工程款2600000元,本案中被告合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所借1000000元借款应系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现与原告协商,1000000元借款应作为工程款,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不承担利息,若承担利息,原告山水文体公司欠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工程款也应承担利息。只有原告偿还被告工程款,被告才有能力偿还借款。         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均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具体负责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2017年1月12日,根据《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山水文体公司作为乙方(出借单位),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借款单位),双方签订《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0元,按照《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甲方借款资金专项用于客栈配套设施购买、人员培训、民族特色小商品购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合同确定的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乙方按照1.9%收取资金使用费,甲方每月向原告支付1583.5元资金使用费;甲方于2019年1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使用费,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本金的7.125%加收违约金;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不得享受《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使用费免除、减免优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借款金额5‰按日支付滞纳金。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为确保上述主合同的履行,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金额为1000000元的主债务及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届满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专项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原告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转存凭证、《张掖市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有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转存凭证予以证实,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按照借款金额的5‰按日计收滞纳金。现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7.125%计算滞纳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系张掖市政府为加快我市全国“两创示范”基地城市建设步伐所设立的创新创业扶持基金,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应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4.75%(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年(含5年)贷款年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的滞纳金71250元(1000000元×4.75%÷12×18个月),并自2020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75%承担滞纳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在本案中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原告与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届满二年止。本案借款于2019年1月11日到期,保证期间则为2019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2日,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尚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航建筑装饰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追偿。         对于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以1000000元借款抵顶工程款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已达成以借款抵顶工程款的合意,且被告陈述的拖欠工程款于本案所诉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无牵连关系,被告和合房地产公司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理。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利息71250元,合计1071250元,并自2020年7月12日起按照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4.75%承担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7元,减半收取7383.5元,由被告张掖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3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