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702民初77号
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副校长。
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以下简称张掖四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航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掖四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航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17846元,承担逾期利息22857元,合计140703元,利息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原告通过招投标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家属楼室外采暖管网改造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工期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竣工交付。2016年12月22日,被告申请验收合格。原、被告结算,最终确定工程总价为235691.25元。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17845元,下欠工程款117846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的逾期利息22857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掖四中承认原告金航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拖欠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84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负担1304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1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