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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萨尔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民初10536号 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059554874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萨尔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地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园西北角大门南侧北侧信用代码:91620721576251072J。 法定代表人:妥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富民小区物业楼**信用代码:9162070258593946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萨尔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7元,减半收取454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548元。 审判员  方建设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