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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2与张掖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住酒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住酒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掖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张掖市。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张掖市。 再审申请人**2、**1因与被申请人**、**、张掖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2申请再审称,1.关于借款本金,二审法院对2014年9月26日、2017年4月8日申请人分别以现金形式出借的10万元、5万元不予支持有误;2.关于借款利率,二审法院认定除第一笔有明确利率约定外,其他利率约定不明有误。***前笔记本、**的陈述、本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均能够证明其他几笔利率均是按照第一笔利率约定履行;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认定的借款主体、借款数额、利率标准均不一致,二审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建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二审法院对借款本金的认定完全正确,被答辩人所称2014年9月26日、2017年4月8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两笔借款根本不存在,亦无证据予以证明。2.本案借款利率有证据证明的只有一笔,二审法院未按第一笔约定的利息确定其他5笔利息完全正确。3.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2、**1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4月8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两笔借款及对案涉借款利息的认定是否得当。经查,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2、**1均主张其于2014年9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10万元,于2017年4月8日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5万元,但该主张缺乏相应借款合同或者双方就该借款事宜达成合意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2、**1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因**建筑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且根据其陈述当时仅有证人、**2、**在场,现**已故,对证人证言无法质证,故原审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本案利息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审法院认定除2013年6月10日借款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外,在本案其余借款均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计算利息并无不当。**2、**1主张根据**的陈述及双方交易习惯等推定借款利率均为30%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2、**1所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符合本案实际,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