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某某1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6382号
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
被告:**1,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2,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1、**2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0元,由原告张掖市金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605.50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