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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3152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东方新天地**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5928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判员 曹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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