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1242号
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9号***东方天地8幢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59288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祖彬,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刁祖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