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民初6976号
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9号***东方天地8幢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15928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新场街2号2**3-3,身份证号码:510223********4359。
被告:刁祖彬,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刁祖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