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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民初531号 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东方天地**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5928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903494136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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