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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13820号 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东方天地**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5928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656399017。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融街**1-1.18F20)-1、19(F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25695A。 负责人:鲜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鑫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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