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胜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胜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催字第00005号
申请人:安徽胜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胜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7531877,票面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申请人为安徽胜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泗县政府采购中心、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胜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程荫
审判员钱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