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财保3号
申请人: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100561012730G,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常志伟,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411102196812201514,住址漯河市滨河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无为【证照号码】,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田金武,男,【代表人证件类型】为【代表人证件号码】,住址漯河市郾城区滨河路与崂山路交叉口。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无为【证照号码】,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田金武,男,【代表人证件类型】为【代表人证件号码】,住址漯河市黄河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为【证照号码】,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田文锦,男,【代表人证件类型】为【代表人证件号码】,住址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无为【证照号码】,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田文锦,男,【代表人证件类型】为【代表人证件号码】,住址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田文锦,男,【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源汇区泰山中路,身份证号411102197307065296。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赵淑艳,女,【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身份证号411102197403283082。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女,【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源汇区泰山中路,身份证号411102197407260064。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黄晓芹,女,【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身份证号411102197103040564。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李筱飒,女,【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禹州市磨街乡,身份证号411081199010206683。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王倩,女,【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源汇区三里桥村,身份证号411102198510270062。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陈敬娜,女,【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身份证号411102198011125784。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田文洪,男,【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郾城区石槽赵村,身份证号411102197309215630。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申请人:田金武,男,【出生年月】出生,【民族】,住址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身份证号411102196311100555。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律师。
申请人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田文锦、赵淑艳、***、黄晓芹、李筱飒、王倩、陈敬娜、田文洪、田金武的存款、房产。申请人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姓名】并提供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房屋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田文锦、赵淑艳、***、黄晓芹、李筱飒、王倩、陈敬娜、田文洪、田金武的存款,期限为365天;
查封被申请人漯河新开创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漯河中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双兴电子科防有限公司、田文锦、赵淑艳、***、黄晓芹、李筱飒、王倩、陈敬娜、田文洪、田金武的房产,期限为1095天;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漯河市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缴/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姚振华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〇号
书记员 朱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