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荣热能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7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荣热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