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103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建军申请执行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建军依据******[2019]009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答复:“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