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9幢1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5570504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辽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鑫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与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天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漯河市三元建设安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2元,减半收取4306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