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57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周竹,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11号楼东2单元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93765D。
法定代表人:张清磊。
被告:***,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仁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