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60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清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天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赵学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婷婷,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天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庆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文杰
书记员冀雨